
一、向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材料:
1、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銷售品種、銷售量、主要流向等情況的備案申請書
2、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3、產品包裝說明和使用說明書
4、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屬于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還應當提交“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二、第二、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備案主管部門收到上述規定的備案材料后,對符合申請備案的單位于三天內發放備案證明書。
三、經營第二、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該自經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每單所經營的時間、產品名稱、購入單位名單、運輸單位名稱、儲存單位名稱、銷售單位名稱、購入數量、銷售數量、儲存量、購入地及銷售去向等情況,及時向所在地的區縣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四、如本月無經營的,須在每月月末進行“零申報”,即:“購入單位名稱”、“運輸單位名稱”、“儲存單位名稱”、“銷售單位名稱”內均填寫“無”;“購入數量”、“銷售數量”、“儲存數量”內填寫“0”。
五、第二、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備案證明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后需繼續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備案證明的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六、第二、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單位的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負責人、單位名稱、單位地址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七、第二、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單位不在產生、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時,應當在終止經營后3個月內辦理備案注銷手續。
八、數據上報方式:通過書面報表或郵件形式向受理點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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